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87号
罪犯阿达落日,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土沟乡土沟村土沟上组11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以(2011)海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11月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2011年5月1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3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西刑执字第6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5年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5月27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3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达落日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05.39元。
综上所述,罪犯阿达落日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达落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