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84号
罪犯王富勇,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龙头山镇新民村委会庙子沟社33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以(2017)云28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31年10月1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2017年6月2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富勇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96.11元。
综上所述,罪犯王富勇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富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