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79号
罪犯岩应扁,男,1959年1月5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勐养村委会曼尾勒村3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以(2016)云28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因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以(2017)云刑终3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26年2月25日止)。2017年6月2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应扁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期间,月均消费245.38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应扁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扁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