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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779号
  发布时间:2019-11-13 08:11:4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79号

罪犯岩应扁1959年1月5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勐养村委会曼尾勒村3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以(2016)云28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因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以(2017)云刑终3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26年2月25日止)。2017年6月2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应扁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期间,月均消费245.38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应扁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扁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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