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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777号
  发布时间:2019-11-13 08:10:2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77号

罪犯邓改林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西定村委会石头寨2号。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27年10月21日止),并处没个人收财产1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2月2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6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3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改林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91.84元。

综上所述,罪犯邓改林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改林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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