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77号
罪犯邓改林,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西定村委会石头寨2号。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27年10月21日止),并处没个人收财产1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2月2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6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3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改林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91.84元。
综上所述,罪犯邓改林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改林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