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76号
罪犯董强,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北路88号3幢1单元302室。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1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5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2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 云28刑更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6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董强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497.03元。
综上所述,罪犯董强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强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