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减刑假释公示
(2019)云西狱减字第775号
  发布时间:2019-11-13 08:08:4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75号

罪犯周光洁1991年6月16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景洪农场二分场九队一居民点16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28年12月1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6月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5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光洁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58.92元。

综上所述,罪犯周光洁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洁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