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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774号
  发布时间:2019-11-13 08:07:3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74号

罪犯岩罕,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景真村委会曼贺龙村民小组13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2012年7月12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2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0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5月27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3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420.98分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301.09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罕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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