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93号
罪犯罗映冲,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新店彝族乡小平地村委会团山小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以(2017)云28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2017年12月22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映冲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期间,月均消费217.3元。
综上所述,罪犯罗映冲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映冲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