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92号
罪犯盘云华,男,1996年1月18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勐伴镇金厂河村委会金厂河村45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以(2016)云28刑初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2231.5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以(2017)云刑终3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31年1月1日止)。2017年9月2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盘云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36.1元。
综上所述,罪犯盘云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云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