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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891号
  发布时间:2019-11-12 17:12:1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91号

罪犯雷纪,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檀江乡檀江村1组8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以(2018)云2801刑初5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和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以(2018)云2801刑初5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2018年11月2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雷纪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1次期间,月均消费293.5元。

综上所述,罪犯雷纪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纪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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