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89号
罪犯邓贤伟,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三家镇新埝村11社14号。因犯交通肇事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以(2016)云2801刑初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附带民事赔偿1073734.35元。2017年5月1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贤伟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37.2元。
综上所述,罪犯邓贤伟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贤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