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88号
罪犯周春毅,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村委会凤凰新寨一组17号。因犯盗窃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以(2016)云282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2016年2月2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0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1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春毅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70.7元。
综上所述,罪犯周春毅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春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