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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887号
  发布时间:2019-11-12 17:07:03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87号

罪犯李光鹏,1993年6月10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洱县仙人村委会河边寨二组7号。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以(2014)腊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9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以(2014)西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0月1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8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4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光鹏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445.33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86.3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鹏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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