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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883号
  发布时间:2019-11-12 17:04:13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83号

罪犯罗吉兵,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槽房社28号。因犯强奸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以(2015)景刑初字第8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2016年6月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0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吉兵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考核余分426.08分期间,月均消费66元。该犯系累犯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罗吉兵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吉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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