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82号
罪犯敖兴勇,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赛马镇玉观村4组14号。因犯绑架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以(2016)云28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26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 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以(2016)云刑终12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5月1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敖兴勇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13.8元。该犯系特定暴力犯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敖兴勇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兴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