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81号
罪犯李雪松,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米兰园一区1栋5单元112室。因犯诈骗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15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3月12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6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2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雪松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62.76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雪松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雪松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