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75号
罪犯蒋银龙,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景星乡官厅村委会官厅村新中组8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于2014年1月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5月27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4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3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银龙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考核余分439.33分。期间,月均消费264.6元。该犯系暴力犯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蒋银龙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银龙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