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72号
罪犯海所,男,1994年1月9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曼戈龙村委会小棵木村22号。因犯抢劫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以(2013)景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3年11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5月27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4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二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2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海所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05.23元。该犯系暴力犯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海所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海所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