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71号
罪犯杨国骏,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杨柳井乡扣来村委会下坪子村小组。因犯盗窃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23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于2012年6月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4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西刑执字第7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3月7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2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国骏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90.02元。
综上所述,罪犯杨国骏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国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