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70号
罪犯张建和,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彝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禄劝县云龙乡新山村委会老干井小组15号。因犯绑架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以(2012)景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以(2012)西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7月19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2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2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5月27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4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3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建和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353.53元。该犯系暴力犯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和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和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