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67号
罪犯刘路,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黎明农场糖业分公司九队三组16幢1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26年8月2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于2012年6月12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4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西刑执字第7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3月7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5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路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5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6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90.65元。
综上所述,罪犯刘路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路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