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66号
罪犯岩拉,男,1974年7月1日出生,布朗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西定村委会浓捧村45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以(2011)昆铁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2025年11月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6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7月2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3年10月1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177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4年12月4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16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5月20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16)云71刑更9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拉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82.35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