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64号
罪犯岩温罕,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傣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嘎囡村委会曼养广村73号。因犯贩卖毒品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以(2016)云2801刑初6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以(2017)云28刑终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6月1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罕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74.84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温罕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罕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