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60号
罪犯岩应香,男,1974年5月5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嘎囡村委会曼汤村191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以(2015)景刑初字第6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 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以(2016)云28刑终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9月1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9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应香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01.77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应香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