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59号
罪犯罗小虎,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大平乡金庄村3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于2011年12月9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4年8月2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西刑执字第5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6年3月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 2017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4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小虎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96.94元。
综上所述,罪犯罗小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小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