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57号
罪犯岩涛,男,1973年3月6日出生,傣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根村委会曼暖村民小组44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月3日起至2028年1月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于2014年2月1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5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2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1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涛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67.47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涛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