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56号
罪犯谢永能,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八寨镇八围树村委会八围树下村民小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以(2010)西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宣判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10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4月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3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西刑执字第7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5年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1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5月27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4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2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永能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416.54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93.2元。
综上所述,罪犯谢永能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永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