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32号
罪犯陈开明,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气象路72号1栋3单元206号。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以(2015)江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以(2015)普中刑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3月1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8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开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77.6元。
综上所述,罪犯陈开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开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