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31号
罪犯鲁正明,男,1964年2月9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县碧安乡窑房村委会大开河村民小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27年5月14日止),附带民事赔偿9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7月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6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3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鲁正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43.5元。
综上所述,罪犯鲁正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正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