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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730号
  发布时间:2019-11-12 16:13:2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30号

 罪犯李文忠,男,1973年9月1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谦六乡麻栗河村麻栗河二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5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27年6月5日止),附带民事赔偿147129.5元。于2013年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5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3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文忠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期间,月均消费66.1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忠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忠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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