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30号
罪犯李文忠,男,1973年9月1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谦六乡麻栗河村麻栗河二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5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27年6月5日止),附带民事赔偿147129.5元。于2013年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5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3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文忠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期间,月均消费66.1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忠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忠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