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26号
罪犯岩三,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傣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恩村委会曼纳麻村37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25年10月1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同案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6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3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34.9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