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减刑假释公示
(2019)云西狱减字第716号
  发布时间:2019-11-12 16:00:4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16号

 罪犯岩庄,男,1970年3月7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海镇曼短村委会曼鲁村民小组11号。因犯盗窃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以(2010)海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于2010年1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3年1月1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西刑执字第1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4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西刑执字第6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6年3月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4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庄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76.7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庄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庄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