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15号
罪犯杨太克,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仁和村委会堡堡寨小组50号。因犯盗窃罪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4日以(2014)江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2015年1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9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四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太克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592.75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29.5元,该犯系累犯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杨太克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太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