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14号
罪犯王家强,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县鲍峡镇花园村1组75号。因犯盗窃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海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赃款48万元。于2015年5月1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7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4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23年12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家强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25.1元。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强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