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13号
罪犯李根旺,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路32号院1门202号。因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以(2016)云28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27年3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以(2017)云刑终1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6月1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根旺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45.9元,该犯系金融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李根旺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根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