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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711号
  发布时间:2019-11-12 15:57:0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11号

罪犯刘形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石亭镇妙泉村枫树组14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6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2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形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考核余分423分。期间,月均消费325.3元。

综上所述,罪犯刘形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形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日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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