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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710号
  发布时间:2019-11-12 15:55:3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10号

罪犯景圣皓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景洪农场九队二居民点。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25年2月25日止)于2015年10月2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景圣皓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期间,月均消费421.28元。

综上所述,罪犯景圣皓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景圣皓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日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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