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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707号
  发布时间:2019-11-12 15:53:0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07号

罪犯柳德胜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侵水垭168号附3号3-2。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以(2011)海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26年1月11日止),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于2011年8月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3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西刑执字第7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1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5月27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4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2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柳德胜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12.33元。

综上所述,罪犯柳德胜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德胜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日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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