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01号
罪犯梁宏,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拉祜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黎明农场糖业分公司一队二组18幢8号。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13日起至2027年5月1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宣判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6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1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6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4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2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宏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34.47元。
综上所述,罪犯梁宏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