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00号
罪犯肖泳烨,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拉祜族,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海镇南海路16号18栋4单元302号。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4年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5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5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3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泳烨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494.88元。
综上所述,罪犯肖泳烨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泳烨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