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减刑假释公示
(2019)云西狱减字第772号
  发布时间:2019-11-12 15:34:1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72号

罪犯李智荣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122号307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13日起至2025年9月1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4月1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5月27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3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智荣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06.4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智荣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智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