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70号
罪犯折二,男,1959年7月6日出生,哈尼族,文盲,原户籍所在云南省勐海县勐宋乡蚌龙村委会南潘河梁子寨22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以(2017)云282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7年4月1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折二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03.83元。
综上所述,罪犯折二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折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