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69号
罪犯岩应布,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布朗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令村委会曼回村23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以(2016)云2822刑初6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以(2017)云28刑终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4月2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应布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24.75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应布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布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