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57号
罪犯李云春,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宜良县古城镇陆良营村委会北大营村1号附2号。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于2015年2月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云春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68.6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云春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