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55号
罪犯祝敏,男,1986 年8 月23 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舞街铺乡大水塘村委会新营村93 附1 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 年4 月27 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79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 年5 月29 日起至2025 年5 月28 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 万元。于2011 年5 月18 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3 年11 月26 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西刑执字第673 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2015 年2 月14 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41 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6 年5 月30 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 刑更334 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祝敏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86.8元。
综上所述,罪犯祝敏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