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53号
罪犯何荣炼,男,199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县三合镇龙凤村2组108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2015年4月2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12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2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4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荣炼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527.28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05.7元。
综上所述,罪犯何荣炼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荣炼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