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51号
罪犯李绍,男,1997年6月24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春县坪河乡平河村民委员会上平河村民一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2015年8月2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绍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85.8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绍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绍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