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36号
罪犯李保三,男,1997年4月20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县阿扎河乡阿扎河村委会德科大寨一组。因犯抢劫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以(2016)云2801刑初6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以(2017)云28刑终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保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52.2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保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保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