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35号
罪犯李超,男,200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黑石头镇开厂村下岩头组。因犯抢劫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以(2018)云282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4月2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超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17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超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超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