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西狱减字第734号
罪犯蔡云,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勐腊农场二分场7号。因犯强奸罪经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以(2015)腊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于2015年12月2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4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蔡云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考核余分524.93分。期间,月均消费113.2元。
综上所述,罪犯蔡云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云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